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凭有效证明于规定报到日之前向学校请假;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二)因开展创业实践无法到校学习的;
(三)参军入伍;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应征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因身心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教务处会同招生办公室、学生处及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专业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七条 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学籍,并享有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没有注册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得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也不享有取得学籍学生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级学院对未按期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等情形如实记载,在开学第二周结束前向教务处报告本学院学生的注册情况,并附上未到校注册学生的名单。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学制和学习年限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校生学制为2-3年,因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6年,休学创业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再延长学习年限1年,入伍学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登记,其中60分以下为不及格;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登记。考核成绩及格以上的,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 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的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 |
90-100 |
80-90 |
70-80 |
60-70 |
<60 |
绩点 |
4.0-5.0 |
3.0-4.0 |
2.0-3.0 |
1.0-2.0 |
0 |
五级制 |
优秀 (95) |
良好(85) |
中等 (75) |
及格 (65) |
不及格(55)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1. 百分制绩点=课程考核成绩/10-5.0(保留1位小数),不及格的按0计。
2. 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其成绩按重修和补考卷面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0计。
3.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分学期评定成绩、计算学分。
第十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院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学生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乘以该课程学分之积的代数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保留2位小数)
公共选修课、第二课堂成绩和课外学分不纳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某门课程的考核,须事前持有效证明,向二级学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考试不及格者,不予补考,直接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以缺考处理, 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补考,直接重修。对有特殊原因,如伤病住院等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不超过三分之二,且能坚持自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给予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考试作弊的,不予补考,直接重修。
第十九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除最后一学期(毕业学期)外,其他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表标注“补考”字样。补考不及格者须重修,重修考试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表标注“重修”字样。
(二)军事训练课,单独开设的综合实训、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毕业实习、综合实践项目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三)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门不及格课程需要在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与下一年级重修,然后参加重修考试。
(四)在校学习期间,每门课程的重修以一次为限,重修考核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换证考核。
第二十条 重修课程的教学主要采用独立开班或跟班重修等方式进行。
(一)设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超过35人时,教务处组织开课学院开设专门的重修班,并安排老师定时、定点的对重修学生进行辅导授课。设班重修课程的教学课时数为原教学计划的1/3。重修按学分收费。
(二)跟班重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重修学生跟正常开课班级学习,完成重修。当重修学生的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时,允许免听冲突部分的重修课程,但须办理免听手续,认真自习、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
(三)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等原因,重修课程已不再开设的,由开课部门报教务处批准后,采用单独辅导的特殊形式进行重修。单独辅导要求每周不低于一次。重修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在该课程的开课学期第1-2周填写《重修课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重修。
第二十二条 公共选修课(即通识类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也不记入学业成绩表,须选修其他课程,以获得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考核以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平时考勤、体质健康和期末专项考核综合评定。体育课考核不及格者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学生因伤病或特殊生理原因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但不能免修。学生必须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要求及考核标准按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由辅导员结合学生平时表现,写出符合实际的评语。对个别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处分规定处理。学生毕业时,应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全面的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学文化素质、综合能力、劳动锻炼、健康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或者经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分认定与转换
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学生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之外的各种能够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成果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一定的程序认定,可以转换为人才培养方案内的相关课程及学分。原则上,思想政治、体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等不予课程转换。具体按学校学分认定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课程免修:
(一)退伍士兵可免修军事理论、军事训练、体育与健康课程,课程成绩按90分或者“优秀”记载。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CET-4)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的非英语专业学生,可以申请大学英语课程的免修。
(三)学生通过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国家级考试,成绩及格的,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四)学生持有国家级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中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可以申请免修同类课程。
(五)学生在同一层次(或高一层次)学校相近专业的同一课程,修读成绩及格的,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六)学生复学、转专业或转学,原所修课程的专业要求不低于新专业要求的,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课程免修手续由学生本人于新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相应课程,取得课程学分,除特别说明的外,成绩以“60”分记载并归入学籍档案 。
第二十八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适宜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生本人申请、体育教研室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改修其他体育和健康类(网络)课程。改修课程及格者可取得体育与健康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课程免听:
(一)上一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一门任选课程的免听。
(二)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时,允许其免听冲突部分的重修课程。
(三)参加省级以上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大赛的学生,因集训而影响其他课程学习的,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听。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教务处审核认定准予免听课程的。
课程免听手续由学生本人于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广州城建职业学院课程免听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不跟班听课。未获准免听或未办理免听手续的,应按规定准时参加课程教学,否则按旷课处理。免听课程的学生仍需按照课程要求完成相关作业并参加该门课程的各项考核(单元、期中、期末考试等)。
第三十条 思想政治类(含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与青年学生使命担当、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实训类、体育与健康、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综合实践项目、顶岗实习等课程,除特殊规定外,不接受免修、免听申请。
第三十一条 对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学生辅修第二专业,具体见《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在校期间,经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转专业,具体见《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见《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2.在一学期内请假学时数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4.经学校批准停课创业的;
5.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
(二)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为一学年;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延长休学年限,但最终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三)休学相关手续,须由学生本人办理,并提交休学原因相关证明(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创业休学须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明)和《家长同意书》。
(四)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不得滞留在学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等行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入学或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部队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到境外学习,学校最长为其保留学籍2年。
第三十六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一般为学期开学)前持书面《复学申请书》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者,应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最近半个月内本人体格检查“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批准复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复学通知书报到注册,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以自动放弃复学处理。
(五)复学学生,根据休学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后续年级停止招生的,编入相近专业。
(六)学生到境外学习期满,应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学校经审查合格后同意复学,并可根据其学习经历和实习内容认定为公共必修课或实践实习课程学分。
(七)已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学业预警、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业预警
学生学业预警是学校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学生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学习问题或学业困难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管理措施。
(一)学业预警的对象
在校学习成绩不好,或因学习成绩、纪律处分等原因接近留级或退学条件的学生。
(二)学业预警的种类
学业预警分为三类,预警程度由低至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有1-2门课程不合格的学生。
2.橙色预警
(1)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有3门课程不合格的学生。
(2)有1门及以上课程缺考的学生。
3.红色预警
(1)在校期间所学课程有4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的学生。
(2)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级别处分的学生。
(三)实施预警的方式和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教务处开放成绩查询权限,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本人通过教务系统查询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
2.至开学后第二周,教务处统计好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名单(含缺考、考试违纪),发至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在补考前完成预警通知工作。
3.二级学院收到教务处发布的课程不合格学生名单后,教学秘书应根据本院学生的学习成绩,建立学业预警学生档案,填写《学业预警学生登记表》,并将需预警的学生名单发送给相关专业教研室,由专业教研室会同任课教师、辅导员开展学业预警帮扶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并委派教师会同辅导员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逐一谈话、做好记录,提醒他们面临的学业危机。对达到黄色预警的学生,应采取口头或书面通知预警;达到橙色预警的学生,应当发送纸质版《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达到红色预警的学生,应当发送纸质版《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同时电话告知学生家长,提醒家长关注学生,配合学校共同管理,并填写《学业预警学生家长谈话记录》,纸质版交二级学院存档。
4.二级学院要根据具体警示情况,责成相关人员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敦促学生对不及格课程做好补考、重修学习,按时参加补考或重修考试。
第三十八条 留级
重修不及格课程累积达到3门或者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8门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可留级编入至下一年级就读,延长的学年按正常学年收取学费。
第三十九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1.学生在一学年或连续两个学期经过补考累计有8门以上课程不及格,可做劝退处理。不及格课程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计算公共选修课。
2.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习年限仍未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或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7.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8.《学生手册》中规定的其它符合退学的条款。
(二)学生退学的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离校手续,退学名单由教务处每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非由学生本人申请的退学,应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经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2.学校给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根据学习年限在校修读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修读不满一年的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开具任何学习证明。
3.退学的学生,应于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费、住宿费的清退问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4.学校将退学学生名单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四)已退学的学生重新参加招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读学校的,其退学前在学校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如符合新录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课程学分的,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学分认定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分予以承认。
第四十条 开除学籍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设计(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开除学籍处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学生作出处分,提出部门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1)与违法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申辩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2.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要求学分的,准予毕业。
(二)提前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毕业要求学分的,可申请提前毕业,由本人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已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90% 以上的学分,由学校核准后上报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结业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结业处理:
(一)毕业时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没有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创新创业及素质拓展)最低学分的。
(三)没有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考或选考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仍未撤销的。
第四十三条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后,原则上在当年十月和次年的五月(具体时间以学校换证考试通知为准),可向学校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但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1.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申请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2.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应申请补修学分,修满所需学分后,换发毕业证书。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待处分撤销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肄业
学生没有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在校学习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所学课程的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
(一)学校学籍学历信息管理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操作归口教务处专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报到时,教务处组织二级学院、招生办公室和学生处核实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如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学生可到入读二级学院递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书。学生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不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
(三)学校对报到新生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合格的学生予以学籍注册,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对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严格按规定予以标注。
(四)新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通知学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实名注册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不注册、不查询,出现无学籍或学籍信息错误的,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五)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1.符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学生可到所在学院领取或校园网下载《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填写具体变更信息并提交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包括公安部门开具的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信息更正页)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学校对变更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的,学校将变更决定报送广东省教育厅,并将学生的相关材料扫描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待审核通过后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
2.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规操作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3.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和11月份。在上述期限内未曾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学生毕业后回校要求更改姓名和重新发证的,不予受理。
4.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得到批准以后,若再次提出变更,学校将不予受理。
(六)学校工作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变更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所变更学生身份信息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毕业证书及相关学业证书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签领。特殊情况下,确实需要他人代领的,代领者必须持有委托人亲笔签署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