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爱国、爱校,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同时切实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学生的资助坚持扶志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是指本学校普招在籍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维嘉奖学金及维嘉扶困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基金。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维嘉奖学金和维嘉扶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基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和扶困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2.管理奖学金和扶困金的资金,制定评定办法;
3.开辟基金的资金来源;
4.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相关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基金经费来源
第七条 学校每年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5%资金作为资助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四章 维嘉奖学金
第九条 维嘉奖学金分为等级奖学金与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第十条 等级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等级奖学金的评定以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基本依据。奖励比例为16%,其中特等奖学金奖励5000元/人(比例为1%);一等奖奖励1200元/人(比例为2%);二等奖奖励800元/人(比例为5%);三等奖奖励500元/人(比例为8%)。
第十一条 先进班集体奖学金用于奖励班风良好,学习风气浓厚,无受学校处分的学生,集体表现突出的班级。奖励比例为20—30%,奖励金额10元/人(作班会费)。
第十二条 等级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标准、评选时间和评审程序按《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评优评先和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特殊贡献者,学校可设特别奖,其奖励方式和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五章 维嘉扶困金
第十四条 维嘉扶困金分为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生活艰苦朴素,无不良嗜好,在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个人生活仍很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并符合特困生条件者,学校可予以特困补助。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特困补助: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
2.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费用;
3.突发性天灾人祸。
第十七条 特困补助金额为每生每月500元左右,按月发放(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特殊情况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对于学生临时出现的困难,经核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予以临时补助。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学生因住校治疗,生活上极需要一定的调补,但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2.学生因家庭遭到自然灾害或直属亲人病故等特殊原因,突然中断经济来源者;
3.学生身患重病或参加学校集体活动,遭意外事故,需特殊治疗,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受者;
4.经学校研究认定的特殊困难者。
第二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标准的金额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而定,一次性补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特殊情况的困难补助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维嘉扶困金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维嘉扶困金申请表》,由辅导员调查核对情况,学院(系)领导审核签名,连同困难证明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给予补助:
1.由于自身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3.在德、智、体等方面不求上进者;
4.受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还没解除者;
第二十三条 获奖学金学生如严重违反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学校有权追回荣誉证书,撤消荣誉称号,追回当年所发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评奖和申请扶困金的材料由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负责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