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增强劳动观念,培养自强精神,提高实践能力,资助困难学生”为宗旨,提倡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要在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及活动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使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三条 一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任何学生本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用工部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以勤工助学活动名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凡本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都应该遵守“大学生不准私自从事和参与非法经商活动”的规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禁止任何学生个人或集体以勤工助学的名义从事非法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循坚持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的原则。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月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4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因缺乏工作责任心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校有权予以调整其勤工助学安排或取消其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管理中心,作为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专职机构,隶属于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助学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1.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2.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及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4.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学校内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部门,每学期初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岗位职数后,由助学管理中心负责推荐和招聘。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从收取学生的学费中划拨一定资金作为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助学管理中心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程序如下:
1.本人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助学管理中心(家庭困难的学生要附上有关困难证明);
2.助学管理中心按优先安排家庭困难、或有技能特长、或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的原则,向用人部门或单位推荐;
3.用人部门或单位录用并由助学管理中心协助办理用工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报酬标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工资支出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校外单位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由用人部门或单位与助学管理中心商定标准,由用人部门或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凡校外用人单位在本校张贴(刊登)招聘广告或招聘学生参加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到助学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有关广告和进行招聘活动。
第十五条 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对校内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在招聘和安排使用学生过程进行监督,以确保学生的合法、合理权益得以保护。对有损学生合法、合理权益的单位,助学管理中心有权予以纠正或取消其招聘学生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保护学生通过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劳动强度要适中,避免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项目。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