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正常入学,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交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先办理入学手续,以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新生。
第四条 申请“绿色通道”的新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
(二)家庭无经济来源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三)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等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因其它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五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校在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办理处,提供资助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及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
(三)新生的“绿色通道”申请表由学生工作处审批,核定缓缴费用金额;
(四)学生持《“绿色通道”审批证明》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
第六条 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家庭情况,并根据困难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及时补缴学费。
第七条 各学院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缴学费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其它困难。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实际经济情况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学校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应取消其缓缴学费资格,责令其补缴学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获得资助者,取消其受助资格,并收回所获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