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完成高等学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普招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处分后,出现再次违纪要给予处分时,处分的级别在原处分的基础上累计处理。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以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或学生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该学年内各种评奖评优资格和国家奖学金、各种助学金的申请资格(留校察看期间也取消上述资格)。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从违纪事实认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考察,要求受处分学生每月向所在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并通过评审方能结束察看处分,不提交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解除申请,将按照自动延长察看期处理。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察看期间表现一般,考察不合格者将延长察看期,每次延长将以半年为单位。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班学生在5月31日前(含当日),所提交的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申请获得评审通过的,其留校察看处分不影响毕业证的核发。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其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法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申辩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系)及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给予处分的职权
(一)给予学生警告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查证学生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考试违纪报教务处)审核后提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特殊情况下,根据违纪事实和学校处分规定,学生处有权直接提出给予违纪学生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的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处理;
(五)涉及治安管理案件,或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将有关资料送学生所在学院(系)、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给予处分的主要程序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互相串供,隐瞒真相,干扰违纪处理工作者;
(四)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无正当理由拒绝、拖欠赔偿或退赃者;
(五)违纪再犯者;
(六)态度恶劣,对违纪事情不做检讨或拒绝接受批评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二)被胁迫或诱骗而过失违纪者;
(三)积极配合事件调查,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有立功表现者;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十五条 学生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有违纪行为的,可免于纪律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按照《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分则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言论和行为,不得进行邪教、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者;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
(四)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者;
(五)在学校进行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有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的行为者。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或构成刑事犯罪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处以管制、拘役、徒刑等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收容审查、收容教育、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案值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窝赃、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七)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除酌情给予经济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在宿舍打麻将、利用纸牌进行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涂写、勾画淫秽或其他不健康的文字、图像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收看淫秽传播制品,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传播或隐匿拒交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侮辱妇女或其他流氓行为者,经查证属实,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者,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肇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的处理,按《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无故旷课、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一个学期累计旷课在10学时以内者给予通报批评;11-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1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2.学生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并因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旷课在10学时以内的,由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旷课达到11学时以上(含11学时)的,各学院(系)要及时将名单报学生处,由学校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社区管理中心许可,私自进入异性宿舍或带异性进入宿舍,23:00前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23:00后视为留宿,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宿舍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社区管理中心许可,擅自留宿本校学生,将进行全校通报,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情形按第1项处理。
3.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私自更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宿舍消防、擅自搭接消防用电、蓄意破坏宿舍消防设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相关法律,报送司法部门处理。
5.在学生宿舍布设的空调专用电源上插接其它电器或拉接临时电源的,给予警告处分。
6.违反学校用电规定,在学生宿舍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炉、电水壶、电熨斗、电饭煲、电冰箱、豆浆机、卷发棒、电吹风等易引起火灾的违规电器,除上交违规电器以外,给予宿舍相关人员警告处分。(功率低(等)于1000W的电吹风除外)
7.在宿舍及走廊等地方焚烧垃圾杂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无正当理由晚归,且不接受批评教育,每学期晚归次数达3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每学期晚归达4次(包括4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协助教育。
9.无正当理由晚熄灯,且不接受批评教育,每学期晚熄灯次数达到4次(含4次)及以上者给予(同宿舍学生)警告以上处分。
10.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外宿,晚熄灯后擅自离开宿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发现期间还有其他违纪行为,根据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11.在学生宿舍内吸烟,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3.在校园内翻越围墙、爬楼、防盗网,在宿舍内饮酒,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高空抛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5.在宿舍区起哄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6.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7.在校园内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影响校园环境整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8.破坏宿舍区公共设施,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9.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于两天内搬回校内居住。
20.未经批准,进入学生宿舍或在宿舍楼栋周边通过内接外应的方式把外卖、快递等商业性物品送进楼栋,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1.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张贴及派发宣传单张,影响学生宿舍公共卫生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2.在学生宿舍公共走廊停放自行车、晾晒衣服、摆放鞋子、垃圾等物品,阻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3.在宿舍饲养猫、狗、兔、仓鼠等动物,影响宿舍环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4.禁止携带生肉、生肉丸等生食,酒及酒类饮品进入宿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5.其它在社区内发生的违纪行为,由社区管理中心根据情节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学校领导批准。
(二)无理取闹,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应急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五)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负法律责任。
3.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5.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6.侵犯他人隐私,经查证情况属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8.转借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9.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其个人信息作为自己贷款的担保人或联系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或对他人日常生活造成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张贴、散发各类商业性宣传单或宣传品,由学生处社区管理中心根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审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商业性质活动的组织者(包括作为商业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或通过网络从事个人、组织或平台放贷工作(包括代理),给予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在校园内张贴、散发贷款宣传单或宣传品,在网络上传播散布贷款广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别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漏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酗酒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广州城
建职业学院关于禁止学生酗酒行为的管理条例》(附件3)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品德恶劣、行为不检,损害大学生形象,经教育无效或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生无正当理由穿拖鞋、带早餐进入教室,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在教学楼走廊、教室门口等公共区域抽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入学前已结婚的学生从入学之日起、在校生(含休学、停学学生)从取得合法婚姻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必须凭《结婚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的学生凭户籍所在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发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处办理登记手续,因未登记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凡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超生、非婚生育等违反规定条件生育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