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一年,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学生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和12月。
第四条 受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每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六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班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毕业班的学生同时需提供顶岗实习单位鉴定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办公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到相关主管部门,考试违纪解除申请的提交到教务处,其他类型的违纪解除申请提交到学生处。
(四)学校决定。学生处或教务处复核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经主管领导审批,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 学校发文公布解除结果。由辅导员传达给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其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十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