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建职业学院文件
广州城建研〔2012〕1号 签发:程忠国
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创新,规范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城建职业学院一切从事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
第四条项目研究规范
(一)申报科研项目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设计研究方案。
(二)在申报科研项目过程中使用他人成果时,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要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和工作基础,不得伪造专家评价、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如实记录并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不得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其他资料。
(四)承担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遵守项目审批(或委托)单位的规定,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如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申请延缓结题。
第五条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能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第六条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职务论文、论著等作品发表时,应标注作者单位。
1.未参与作品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作品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2.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完成的作品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擅自署名发表。
(二)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形成新的演绎作品并发表的,应征得原作品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三)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五)不得一稿多投,即不得将同一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作品投寄多个刊物、出版社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六)发表作品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同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七条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
(三)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四)在科研成果的呈报与归档及使用科研成果填报各种材料时,应确保材料及成果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以提高成果或材料的级别或自己的排名。
(五)教职工在岗期间所取得的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进行单位和作者排序的原则署名,并自觉维护学院利益。
(六)应经而未经学院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来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第九条学术批评规范
(一)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进行压制或报复。
(二)在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及评论中,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它权利,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及其查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 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篡改实验数据: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
(四)伪造: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个人信息、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私自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他人署名。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谎报成果、夸大成果水平、虚假宣传等。
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人,依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学院将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不接受其相关科研项目的申报;取消其相关成果的科研工作量化及奖励;取消其当年申请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资格;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当年内在教师聘任、职务晋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学院将解除其聘任合同,限期离校。
第十二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对各类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学院科技处举报。科技处在接到举报后,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
(二)学院应遵循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同时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院长办公会议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做出处理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决定由学院人事处、科技处负责执行。
(三)对于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学院将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将根据我校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修订、完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科研规范△办法
发送:院领导各相关部门
抄送:广州精通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2年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