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设立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校教学科研重大事务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校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人。
第五条 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各二级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 学术委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正直、坚持学术民主,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热心学校的学术研究活动;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有相应任职资格。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和各部门推荐相结合产生,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故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多数委员通过,报校长批准后增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促进学校学术活动的开展及学术水平的提高,发现并推荐科研优秀人才;
(五)维护科学精神,倡导优良学风,在科学研究、严谨治学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六)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校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及教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推荐各级学术专家、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承担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超过到会委员的半数票为通过。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日常事务工作由科技处指定专人承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出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