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校园车辆停放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学校所有车辆。
二、校区出入
(一)校内车辆
1.学校教师员工以及校内各外包单位自有机动车需统一到保卫处备案登记,领取由保卫处核发的“机动车辆出入证”。
2.已申报备案领证的机动车出入校区时,需将“机动车辆出入证”摆在前挡风玻璃显眼位置处。
3.机动车出入校门时,需自觉放下靠司机位一侧的前门玻璃,接受校卫队员的检查。
4.机动车进入校区后,须自觉停放在校园内划定的车辆停放位置处。
5.严禁将保卫处核发的随车“机动车辆出入证”转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一经发现,同时取消核发车辆与借证车辆进入校区的资格,并作违规严肃处理。
6.“机动车辆出入证”如有丢失,需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挂失注销手续,重新备案后换领新证。
7.“机动车辆出入证”长期有效,教职工离职需将此证交回保卫处。
(二)外来车辆
1.来访车辆进入校区前,需出示有关证件,提供被访部门或被访人姓名,填写《校外人员出入登记表》后经被访单位确认方能进入校区,并停放在校园内划定的车辆停放位置处。
2.因统考或其他业务原因需进入校区的外来人员的车辆,主管部门必须持学校有关领导审批的条文,提前三天知会保卫处,并提供相关人员待鉴别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准考证等),如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主管部门必须派相关人员到门卫协助核查后方可进入校园。
3.与学校有业务往来的各类送货车辆、施工车辆需统一到保卫处备案登记,领取由保卫处核发的“机动车辆临时出入证”。已申报备案领证的机动车出入校区时,须将“机动车辆临时出入证”摆在前挡风玻璃显眼位置处。
4.师生因运送行李及其他特殊情况,搭乘未持证的车辆进入校区的,必须自觉接受校卫队员的盘查、登记。教师须出示工作证,学生需出示学生证,经确认后,相关车辆方能进入校区。
5.学生家长自驾车辆探访学生需进入校区的,必须提供个人的证件和学生的姓名、班级进行登记,经该学生的辅导员确认后,方能进入校区。
6.严禁空载出租车、滴滴车和搭客摩托车进入校区。
三、车辆安全
1.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禁止鸣喇叭,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包括汽车、摩托车)、练车和试车。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载。
3.办理相关手续的基建等各类工程用车进出校园时,需在工程区域内或指定时间(非下课或活动课时间)内、指定路线上行驶。
4.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校卫队员的指挥与管理,凡因违反本制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校园公共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车者承担。
5.加强门卫查验和校园内的巡逻督查,校卫队员有权利检查校园内的车辆,对违反制度行驶和乱停乱放的车辆一律予以扣留,由学校处理或上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四、车辆停放
1.一律不受理无工作关系的车辆临时停放,因工作关系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经校卫队员审核许可并登记,并在其指挥下按指定地点停放。
2.机动车辆需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除重大活动外,平时车辆均由车辆持有者自行看管,车辆在校园丢失(含车内财物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5米内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4.来校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保卫处批准。
五、附则
此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