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做好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行使对学校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督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具体工作由保卫处消防员监督实施。
二、消防安全责任
1.各单位必须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组织本单位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2.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管理员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直接领导下,在保卫处消防员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工作直接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本单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拟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方案;
(4)开展本单位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协助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
3.学校各单位外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在订立合同时要依照消防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明确甲、乙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学校管理。承包、租赁方应当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接受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从学校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单位,学校有权强制清退。
4.教职工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总务处教职工宿舍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教职工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开展宿舍区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3)保障宿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保障宿舍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5)落实从化市公安消防大队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5.校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基建工程管理部门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进行室内外装修的工程,学校基建工程部门及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订立消防责任合同,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6.在学校内各院系学生会举办集会、灯光晚会等具有火灾隐患的大型活动,应书面报告保卫处,并提交应急疏散方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订立消防责任合同,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7.为了加强学生宿舍消防工作,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并履行以下制度:
(1)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由学生处宿管中心负责管理,各学院学工口予以配合,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保卫处)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2)禁止在学生宿舍和走道内使用煤气灶具、煤炉、酒精炉等明火器具及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3)禁止在学生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与燃烧物品。不得在学生宿舍内卧床吸烟。
(4)禁止私自乱接电线。接线板上的电线应从电源处直接到达书桌,不得将电线从床上穿过或将电线缠绕在床头。学生使用的台灯等低功率发热电器一律放置在书桌或地面,禁止安放在床上。
(5)学生宿舍里的消防设施均有明显标志,大家要共同爱护这些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其损坏、拆除、遮挡、埋压与圈占。对擅自挪用消防设施造成损坏的需照价赔偿,恶意毁坏的要加倍处罚。
(6)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堵塞、封闭与隔断消防通道。
(7)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急疏散标志、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8)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学院消防安全领导办公室将上报学院给予表彰与奖励。
(9)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和安全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责成其赔偿所有经济损失;后果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学校实训室、图书馆应按要求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履行以下制度:
(1)有易燃、易爆、蒸气和可燃气体散逸的实验室,其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实训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实训室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熟悉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技术规程,切实做到安全教学,人走断电。
(4)实训室内应安装防火标志,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严禁用明火直接加温各种易燃、易爆物品。
(5)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训室内的计算机、空调、电源开关、电度表、电源线等电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或上报有关部门。
(6)多媒体教室、机房、计算机较集中的实训室,应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并按要求放置。严禁损坏、丢失、挪用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良好性能。
(7)保持实训室内通道畅通,实训室出入口处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装置。
(8)实训室内的电源、电缆、电线及灯具等电器应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不得乱拉乱接电源;仪器设备停止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
(9)凡实训室内部装修,地面、顶棚和墙面应采用抗燃材料,施工单位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学校审核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装修竣工后,应经学校会同公安消防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10)不准将火种带入图书馆内,严格控制一切用火,不准在馆内吸烟、点蚊香。
(11)图书馆工作人员必须在每天闭馆前,对书库和阅览室等处认真检查,防止留下火种或电源没有切断所造成的危害。
(12)保持图书馆走道以及消防通道畅通,书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馆内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消防警示标志醒目,走道、门厅不准堆放物品。
(13)图书馆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烘箱等设备,不准用可燃物做灯罩,不准随便拉电线,严禁用电超负荷。
三、火灾预防及扑救
1.学校基建部门在校园规划及新建、扩建、改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设施。
2.校级消防重点单位、公共聚集场所、化学类实验室、危险品仓库、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确要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学校保卫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监控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3.学校各系部、处室及校园内各商户食堂必须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配备各类消防设施及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准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5.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对擅自挪用消防设施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恶意毁坏的加倍处法。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开挖校园道路,堵塞消防车通道。确因工程需要的,必须经基建工程部审核同意后,到保卫处办理占用、开挖校园道路施工作业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办理占用、开挖校园道路消防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施工。
7.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向公安消防部门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报警,讲明起火地点。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报警人提供方便,不得收取费用。
8.起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应迅速召集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和师生员工扑救初起火灾,挽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9.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同时报告学校领导和从化市公安消防大队。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调动学校一切力量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队指挥灭火工作。
10.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条件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
11.对在参加灭火中受伤、致残的教职员工、学校按公伤处理。
12.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区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各实验室、电脑机房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防火巡查。
四、奖励与惩罚
1.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2.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破坏消防设施的给予全院通报或纪律处分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火灾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1.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